湖理工党发〔2019〕9号
关于印发《c17网站-(中国)科技公司关于执行“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c17网站-(中国)科技公司关于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和落实。
中共c17网站-(中国)科技公司委员会
2019 年4月15日
c17网站-(中国)科技公司关于执行“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决策机制,规范学校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规范“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提供制度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 关于省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c17网站-(中国)科技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决策形式,是指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按规定需要提交党代会、教代会审议或通过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
重大决策是指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工作中,关系到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执行;
2、学校办学方向、事业规划和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3、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5、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重大专项经费的安排及调整等;
7、学校管理、教学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调整;
8、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规划的制定、修改;
9、师资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规定的制定,特殊人才引进规定等;
10、学校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的相关规定等;
11、涉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选推荐;
12、教职工职称评审、职务职级评聘、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等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3、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基建和校办产业的规划、重大项目立项;
1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6、重大对外合作、交流及规划等;
17、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8、校庆等重大活动的安排;
19、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班子成员廉政勤政事项;
20、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该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任免的事项。主要包括:
1、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
2、中层干部任免;
3、优秀青年干部推荐、选拔;
4、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5、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任与调整;
6、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7、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立项和安排的事项。主要包括:
1、国家、省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含国家“产教融合”项目、“双一流”工程、“协同创新”项目)的实施方案、资金安排及实施中重大管理问题的决策;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重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大宗设备的处置;
4、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修缮、绿化、亮化项目;
5、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仪器设备采购等项目。
6、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变动和使用;
2、重大捐赠;
3、未列入预算项目的资金使用;
4、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5、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决策机制
(一)集体决策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c17网站-(中国)科技公司章程》,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关系学校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党建工作,通过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根据《c17网站-(中国)科技公司章程》,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分别行使职权。
(三)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经济事项决策权限
1、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党委会研究审定。
2、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调整年度预算,确需要变更或调整的,金额达到10万元(含,下同)以上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当变更或调整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时,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3、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绿化亮化、设备购置、购买服务等20万以上的项目,经充分、科学论证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党委会研究审定;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新增项目按上述第二款执行。
4、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增加经费,维修改造等其他项目超过立项金额10%,基建项目超过5%的,必须经党委会重新立项审定。
5、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批量账面原值2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等单项处置,单项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批量原值5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党委会研究审定。
6、所有涉及学校融资的项目,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c17网站-(中国)科技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3、中层干部任免,党委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确定的程序执行。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监察处的意见。
4、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群众、专家教授和法律顾问的意见,深入进行科学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立项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5、进一步加强过程管理,强化职能部门履职,基建工程、后勤维修、绿化亮化等项目,必须强化清单编制和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的精准度,杜绝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同时提供经审计处审定的详细预算清单作为会议决策依据。
6、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学校决策机构必须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并尽快视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第十条 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依规,集体行使职权;
(二)党委会严格按照《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 校长办公会严格按照《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
(三)凡需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议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实施、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检查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招标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巡察督查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决策的公示与查询制度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示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决策的报告制度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每年度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社会、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2、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报告;
3、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的决定;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决策执行后发现继续执行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纠正;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c17网站-(中国)科技公司关于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发〔2013〕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校属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