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理工纪发﹝2019﹞1号
关于印发《c17网站-(中国)科技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c17网站-(中国)科技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已经校纪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c17网站-(中国)科技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4月2日
c17网站-(中国)科技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新要求,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双重领导体制,严格规范问题线索处理程序。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政策法规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保护合法权益,对不实问题及时澄清。讲究方法、注重效果,保护教职员工干事创业积极性。
(五)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信访工作办理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二章 信访举报受理的范围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群众来信(包括电子邮件和传真)、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上级交办事项等渠道,受理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主要受理:
(一)对学校所辖各级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申诉。
(四)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单位制定的政策、规章制度以及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的来信来访。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以及校党委、行政领导批办的信访件。
第三章 信访种类和处理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 举报方式。学校纪委、监察处通过适当方式公布通讯地址、接待地点、举报电话、网站以及电子邮箱等,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等渠道接收信访举报。
第六条 信访种类
(一)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上级部门、领导转来的以及其他部门或个人转来的信访件,应由专人及时拆封,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拆封时应保持信笺、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将转办交办函一并装订。
(二)信函材料。对来信、投诉材料等应由专人及时拆封,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拆封时应保持信笺、信封和邮票的完整,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并把信笺、信封一并装订(装订时,信笺在前,信封在后)。
(三)来访接待。应当安排两人以上予以接待,了解并记录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耐心听取来访人的举报、控告或申诉,收取其提交的材料,详细了解被反映单位、组织或个人的具体情况,如实做好来访记录。并请来访人确认签字,告之处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四)来电接听。举报人以电话方式进行举报的,要耐心听取对方的陈述,认真记录,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照政策规定向举报人做出解释或答复;反映重要线索的重要电话要录音,录音前明确告诉举报人谈话将被录音;应记录下来电号码,详细询问其姓名、单位、反映或申诉的主要问题及联系方式;如必要,可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若来电涉及党纪、政纪申诉,应告之对方按照申诉程序,递交书面材料。
(五)其他形式。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留言等方式进行举报的,应尽量保留原始记录或截图,并将举报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做好记录,注明来源和日期。
第七条 受理登记。学校纪委、监察处信访专管员负责对确定受理的信访举报件,统一编号登记,逐件录入数据库,建立台账,并填写信访件处理签批单。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情况,如是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如是信函或其他方式举报,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
第八条 分类处置。实行逐级呈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确定受理的信访举报件,信访专管员编号登记、建立台账,报纪委、监察处分管负责人签署拟办意见后,呈送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一)移送办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省纪委省监委受理的,校纪委、监察处于收到信访举报件5个工作日内,径送省纪委省监委信访室;涉及学校管辖范围之外其他干部信访件,于收到信访举报件5个工作日内转送省纪委省监委驻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或其他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二)直接查办。反映处级(含处级)及以下干部和职工重要问题的信访件、不便于交办的信访件、对党组申诉或重大问题申诉等,由校纪委、监察处直接办理。
(三)交办和督办。交办是指根据规定需交学校二级党组织或单位办理的信访件。交办时要明确报送处理结果的时限和要求,办理单位应明确负责领导和具体经办人,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完毕。
督办是指学校纪委、监察处按交办时限和要求,及时了解、督促和指导承办的党组织或单位对交办信访件的办理。
(四)转办和协办。转办是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件,转送有关单位处理。转办的信访件一般应转给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或单位负责处理,不得转给被反映人;转办件可以转送原件的复印件,也可只转摘抄件,负责处理单位不得泄露检举人身份。
协办是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学校纪委、监察处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办理的信访件。参与协办的单位(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认真负责地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问题线索处置。建立信访举报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制度,校纪委、监察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线索处理专题会议,对受理范围内的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研判。对问题线索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4类处置方式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一)谈话函询。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
对信访件按谈话函询处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执行。
(二)初步核实。反映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进行初核。进行初核的问题线索,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按照会议研究决定、领导批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暂存待查。线索不清,无具体事实,无法核查的;暂不具备核查条件的;其它需要暂存的信访件,经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作暂存处理。
(四)予以了结。对反映问题不实的;或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或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或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做出恰当处理的,经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作了结处理。
第十条 办理时限。学校纪委、监察处对反映一般问题的信访件,应在1个月内办结;重大问题信访件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对转办的信访件,应在领导签批1周内转出。
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和单位对交办、转办的信访件,要按照件件结账的要求认真处理。对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如未注明报送时限,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结果;特殊情况也应在两个月内办结;逾期仍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向学校纪委、监察处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结果反馈。对实名举报的信访件,办结后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或承办单位将结果告知反映人。调查后确认反映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匿名信访件,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减少越级信访的发生,并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办结归档。对调查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的信访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视为办结。办结信访件应及时统一编号归档。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举报、申述材料的原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件的来函及附件;校党委、行政领导批示查处及调查处理结果回复的有关资料;学校纪委、监察处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学校二级党组织或单位对交办、转办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等。
第十三条 统计分析。学校纪委、监察处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认真做好信访件的定期统计上报工作。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汇总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或群众反映激烈的热点问题,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监督制约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规范工作程序,信访案件的处理,要集体研究并经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核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办理,内部合理分工,定期轮换,形成受理、办理、督办、审核、结案、归档等环节的相互制约机制。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一)纪委、监察处所有信访举报件均为保密件,一般情况下不再设定密级;信访举报件、工作台帐等涉及信访内容的材料应妥善存放,专人保管。
(二)信访件不得随意让他人翻阅;参与信访举报件的处置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或个人擅自携带外出,不得泄露信访内容。
(三)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被控告人处理。需要被检举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给被检举人作出说明。因调查工作确需出示有关举报材料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四)了解核实问题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应切实保障举报人以及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被检举控告对象是承办人员本人、亲属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员,应主动报告领导,申请回避。举报人要求承办人员回避的,承办组织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第十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举报人应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承办人员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调查核实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二级党组织或单位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依规治党的责任,要高度重视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和处置工作。不得出现拖延不办,或为有关人员开脱说情的情况,更不能出现与被检举人串通,造成对检举人的打击报复的现象。上述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和当事人责任。
(四)纪委、监察处要加强交办、转办信访举报件的督办,凡交办、转交有关单位调查的信访举报件,对于多次督办,仍然久拖不决的承办单位,按照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二级党组织要认真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的管理和处置办法的学习及宣传,让广大师生明确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从而选择合理的利益诉求渠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